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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标《厨余垃圾处理厂运行监管标准》征求意见!

更新时间:2022-07-11 17:20:14   来源:南阳宛都环卫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再利用技术标准>等13项标准编制工作的函》(建标标函 〔2019〕154号),我部组织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厨余垃圾处理厂运行监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15921815274@126.com。
2.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1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5日。
关于监管方案
标准指出,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前应制定监管方案,监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处理厂概况;
2、处理厂工艺特点及关键环节分析;
3、输入及输出物料的类别、数量、品质、来源及去向等情况;
4、监管工作范围、依据、目标、内容;
5、监管机构组织形式;
6、监管人员配备计划;
7、监管人员岗位划分及职责;
8、监管程序、方法和措施;
9、全成本核算;
10、突发情况(火灾、地震、疫情等)应急预案;
11、监管总结与考核。
关于监管内容
标准指出,处理厂的监管内容应包括处理厂生产运行全过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监测管理、资料管理等。尤其对下列情况应实施重点监管:
1、垃圾进厂计量与检验;
2、垃圾预处理系统运行工况;
3、主处理系统运行工况;
4、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
5、臭气污染防治;
6、全厂衍生产物的类别、数量、品质、去向情况;
7、环评批复的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8、安全生产;
9、材料消耗。
其中,主处理采用厌氧消化工艺时,应对厌氧消化系统、沼气净化及存储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核查厌氧消化反应器、沼气净化及存储设施的运行情况,出现故障的,应通知运行单位及时检修。
2、应核查厌氧消化系统每日产生的沼气、沼渣、沼液的数量和性状。当沼渣的产生量明显偏低或偏高时,应及时告知处理厂,并协助核查相关原因。
3、应核查沼气储存设施气密性。 
4、应核查沼气净化设施的处理效果是否满足后续沼气利用的要求。
主处理工艺采用好氧生物处理时,监管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好氧生物处理的臭气控制措施进行重点核查,排放的恶臭气体浓度应符合环评规定。
2、应核查好氧生物处理系统的产品的产量、性质和去向,并做好台账记录。
3、.应核查好氧堆体内和产品存放仓库的温度及扬尘情况。
4、应核查好氧生物处理车间工作环境,地面应保持整洁,设备、管道不得存在原料飞溅、污水逸洒的现象。
5、应核查微生物菌剂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及《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 NY/T 1109的有关规定。使用的酶制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催化剂酶制剂分类导则》GB/T 20370的规定。
此外,标准要求,厨余垃圾进行饲料化处理时,从垃圾进厂到处理前存放的时间冬季不得超过10小时,夏季不得超过6小时。
关于处理厂运行效果考核
标准指出,监管人员应每月对处理厂的运行进行一次月考核,月考核结果可作为该月垃圾处理补贴费拨付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