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令《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法治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实现源头减量,构建具有我市特色的“前端分类减量,中端大类分流,末端资源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模式,破解“垃圾围城”危机。
《办法》明晰了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界限。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都是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养成垃圾分类习惯,逐步将垃圾分类转化为自觉行动。
据统计,2015-2019年间,佛山市生活垃圾平均日清运量由2015年的8988吨/日,上升到了2019年度的11951吨/日,平均年增长率达到7%以上。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因“邻避效应”等诸多原因而难以落地和正常稳定运行的情况下,传统的“全收集、全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运输和处理的被动模式越来越不能妥善解决生活垃圾问题,“垃圾围城”的危机始终未能彻底解除。
地方政府要想实现源头减量,解决“垃圾围城”,必须在垃圾分类下大功夫,让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都参加到垃圾分类的行动中,从垃圾分类条例的规范、科普教育的广而告之、全链条处理体系的建立等多方面入手激活群众参与意愿。
法例先行,保障执法执行
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法律制度体系,才能保证城市垃圾处理在以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市场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回顾上海垃圾分类的推进,上海市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拒不履行垃圾分类义务、拒不落实分类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还会依法将违法当事人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平台,实施信用惩戒。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收运及末端处置企业,依法吊销运营资质。
发达国家之所以能推动垃圾分类在国境内全面落地,一是地方小、人口较少,管理难度不高;二是法律条例推行时间早、法律条例在长时间的执行中不断改善,建立起了配套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手段,长时间的科普教育及阶段性的执法举措让公众对垃圾分类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不断提高。
保障市场化,稳固建立全链条处理体系
在垃圾分类中,“末端处置决定前端分类”的理念贯穿其中。垃圾如何分类,其实是由垃圾末端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途径和能力决定的,这个途径和能力一般由社会资本提供,但末端处置企业能否适应在城市的生存成本,城市能否给企业提供合适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消费者对产业的匹配度和适应度成长曲线如何,垃圾末端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基础的建立面临着种种问题。
在资源化利用方面,有一个常见的观念是“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但垃圾放对地方是需要成本的,如果放对地方所花的成本如果比资源再利用获得的价值还高,产业就很难持续。实施垃圾分类的前提,是要进行科学的市场调研、评估和规划,若只是为了分类而分类,只会增加额外的社会成本。
2015年诞生了的“闲豆回收”,早已放弃了个人用户,只对商铺提供收集高价值可回收的服务;“9贝壳”自成立之日起便持续亏损;曾获无数殊荣的“小黄狗”也被曝出欠薪、资金冻结、机器损坏等负面新闻,深陷危机。

如何调整垃圾分类服务市场化的条例、手段及工作模式,如何探索出一套适合全国各地不同经济层级的垃圾分类解决方案,是社会资本急切需要解决、也是政府需要深刻调研的问题。
科学调研试点,迅速铺开
当前的城市垃圾分类有一个特点,往往是局部的示范试点。垃圾分类要想成功必须全流程管理,这需要花费巨大的社会成本,而局部实施是一种并不经济的做法。上海垃圾分类成效的取得就在于进行科学调研及试点后及时、迅速地全面、整体推进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一场“攻坚战”和“持久战”,但人对每件事情的接受度和忍耐度不一样,阶段性地推进垃圾分类需要不断改革法例和执行手段,多次的条例改变、分类规范的调整更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在足够的科学调研过后,相关部门要及时推动法例的建立和执行,各个行政单位单独探索垃圾分类手段,以至于即便在同个省份内,垃圾分类的条例和措施都无法整合到一起,便失去了探索试点的意义。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社会参与,通过制定规章,逐步建立“源头避免产生-中端资源回收利用-末端分类资源化处理”的垃圾管理新模式,转变生活垃圾管理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提高资源回收和有效利用率,才能更好地解决“垃圾围城”危机,更好地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让经济与环境共同改善。